各类基金、费征收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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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金费
名称 |
文 号 |
征收范围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征收(期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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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洪
保安资金 |
苏政发
[1999]46号
常财农
[1999]11号
常财农
[1999]59号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常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固定收入的职工。
具体为:⑴国有企业;⑵集体企业;⑶股份制企业;⑷联营企业;⑸私营企业;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⑺事业单位;⑻个体工商户;⑼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他单位;(10)社会团体。 |
1. 工业、交通、农业、建安、房地产、旅游服务、信托投资、各类证券、租赁、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2.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
3、银行、保险及信用社
4、城乡有固定工资职工 |
1‰
0.75‰
0.6‰
10元/年 |
销售、营业或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
利息或保费收入
在职职工 |
季后15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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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
常政办发
(2003)69号 |
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股份合作、联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 |
各类企业按2%足额提取,其中1.5%留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 |
0.5% |
职工工资总额 |
季后15日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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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常政发(01)150号 |
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地税局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 |
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 |
84元/人年(其中:单位48元/人年;个人36元/人年) |
在职职工 |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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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
基金 |
常地税发(04)26号
苏地税发(03)139号
苏政发(03)66号 |
1.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和国集合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
2.部、省、县(市)驻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3.私营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
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3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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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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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建设
基金 |
苏地税发【2002】107号 |
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1. 企事业单位 |
15元/人年 |
上年末在职职工 |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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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 |
60元/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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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绿化费 |
苏政发[1986]209号
苏绿委[1998]2号
常绿委[1996]5号 |
市区范围的国有、集体(含乡镇)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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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费8元/人年
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人年 |
上年末在册人数 |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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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苏地税发[2004]242号
苏地税发(2006)262号 |
本征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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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成按人员征收:2008年-2010年350元/年 |
依据市残联机构对用人单位核定的征收数进行征收,如用人单位超过期限未到残联机构核报的,地税部门依据所掌握的从业人数进行预征,用人单位待年报核报后,到残联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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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会经费 |
常政办发[03]20号 |
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企
事业单位及新办满一年的单
位。
注:新开办单位当年不
征,次年1月1日起征 |
1、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 铁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3、 金融系统、邮电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4、 电力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5、未建工会组织的 |
40%
5%
10%
20%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 |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 |
于季后十五日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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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基金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按照手续从简、征收从轻的原则,采取按月定额征收办法。
具体征收标准为:
共管户每年120元,每月10元。分别为: 纯地税户每年156元,每月13元。分别为:
防洪保安基金 17元 同左
地方教育基金 30元 同左
人防建设基金 60元 同左
绿化费 13元 同左
城镇垃圾处理费 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