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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字体:[ ]日期:2009-10-30 浏览次数:


  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条件、时间和方法等,并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确认方法、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确认进行具体明确,便于税企等各方的实际操作。下面就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条文: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解读:

  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

  条文:(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解读: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唯一所不同的是,本文件强调了上述的四个条件,没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也就是即使经济利益有可能不流入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

  条文:(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解读:

  本条款明确了收入实现时间。

  第1、2、3项,财税规定一致。

  第3项需要职业判断。如销售电梯、重要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应在“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比较简单的安装,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第4项,委托代销货物有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在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条文:(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解读:

  以下三个条款是对几种特殊销售方式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

  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本文件采用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一般不确认收入。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才确认收入。

  条文:(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读:

  本条款的规定,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回收旧货物两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条文:(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解读:

  关于折扣、折让、退回收入金额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如下,符合本文件原则:

  (1)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认;

  (2)现金折扣--扣前金额确认;

  (3)商业折扣--扣后金额确认;

  (4)销售折让--冲减当期收入;

  (5)销货退回--冲减当期收入。

  条文: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解读: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实践中,开具发票结算价款缴纳营业税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不一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文:(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解读:

  比《企业会计准则》少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条文:(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解读:

  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工进度的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条文:(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解读: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前面公式中的劳务总收入通常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条文:(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解读:

  特殊劳务收入的确定,采用列举法说明。

  条文: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解读:

  “买一赠一”等行为实质属于一种实物折扣的销售行为。

  所谓捐赠,一般是指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行为。对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捐赠显然是指的无偿性的捐赠。而获得赠品的前提显然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

  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在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当允许企业按照相关费用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致,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形式的货物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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