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对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见附件),其中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表样不变,填表说明作了修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自2009年度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自2010年按本通知规定填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填报说明
3、《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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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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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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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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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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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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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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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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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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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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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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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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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税率(25%)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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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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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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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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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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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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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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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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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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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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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至本期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期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期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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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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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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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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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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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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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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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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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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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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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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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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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税率(25%)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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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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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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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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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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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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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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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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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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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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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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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金额=附表《收入明细表》第1行。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附表填报计算结果。金额=附表《收入明细表》第22行。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附件3: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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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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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收入合计(2+3+4+5+6+7+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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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销售货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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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劳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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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让财产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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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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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息收入 |
|
|
7 |
租金收入 |
|
|
8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
9 |
接受捐赠收入 |
|
|
10 |
其他收入 |
|
|
11 |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合计(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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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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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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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应税收入额(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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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额合计(16+17+18+1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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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股权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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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土地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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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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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接受捐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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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补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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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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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五、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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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构成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应按照税收口径填报。收入金额应填报整个纳税年度的累计收入。
2.第1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收入总额核算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1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收入总额核算的符合税收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
4.第15行“非正常经营项目所得额合计”,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5.第16行至第21行已填报的收入(所得),在第4行至第10行不再填报。
6.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4行×主表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15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第10行。
2.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3.第14行=第1行-第11行。
4.第15行=第16行+……+第21行。
(二)表间关系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22行=主表第3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汪礼娟 校对:税政二处 朱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