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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市局四分局涉税信息月报

字体:[ ]日期:2010-02-01 浏览次数: 来源:常州市局四分局


涉税信息月报

第2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2010年2月


目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涉 税 通 知

  一、   税费缴纳

  2010年2月份应缴纳的地方税费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综合基金,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鉴定情况按时申报。

  二、纳税期限

  本月营业税等地方税种的申报期限为2月1日-2月22日。敬请纳税人、缴费人按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失。

  三、活动通知

  局长接待日时间:本月22日(星期一),接待局长:陆永刚,接待地点:第四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政 策 公 告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28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三、关于征收方式鉴定

  (一)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以后年度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

  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五、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国税函〔2009〕520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补充规定:(苏地税函〔2009〕247号)

    一、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

  二、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办 税 指 南

个人所得税缴了多少?网上可以自己查

  日前,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外网开通了个税查询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要登陆http://www.dscz.gov.cn进入常州地税网,点击“龙城办税服务厅——个税查询”,即可访问该系统,随时了解自己的收入和个所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纳税人首次进入个税查询系统,必须本人持身份证件先至地税机关服务大厅领取初始密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初始密码经修改后即自行作废,纳税人遗忘密码,仍旧应重新初始化密码。个税查询系统只有查询功能,通过该系统打印的明细数据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纳税人需要打印完税凭证的,可先通过查询系统核对姓名、收入和纳税明细等是否与实际一致,再凭本人身份证件至所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完税凭证。


征收方式确认审批工作流程(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征收方式确认审批(包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的单位)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综合业务科

  复核并提交集体审议,及时在《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核、鉴定情况报告表》签署意见并返回管理科后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符合规定的,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相关资料于次日传递至管理科。

管理科

  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核、鉴定情况报告表》提初步意见,并报送综合业务科。

  制作《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修改相关登记及鉴定信息。

纳税人

  领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15个工作日后凭《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领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

 


  注:征收方式确认一年一次,在纳税人上年度年度申报后申请,原则上5月底前申请,6月底前确认结束。(新办企业三个月后根据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可申请认定征收方式)对于纳税人没有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税务机关经审议需改变征收方式或应税所得率的,流程从管理科开始。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现金短缺工作流程(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企业清查出现金短缺情况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前扣除的单位)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符合规定的,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相关资料于次日传递至管理科。

 


  

纳税人

  领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15个工作日后凭《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领取《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管理科

  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制作《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查)情况报告表》,核查结束后在《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综合业务科

  复核并提交集体审议,及时在《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返回办税服务厅,归档相关资料。

 


  注: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国家及省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单位)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或证明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纳税人

  领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相关资料于次日传递至管理科。

             

  

管理科

  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后续管理,并归档相关资料。

综合业务科

  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

 


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

  2、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或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受让方或代表机构)备案时应附报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定证明,包括批准登记文件、数据表

  3、非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技术转转让时须附报技术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开具发票存根

综合业务科

  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

管理科

  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后续管理,并归档相关资料。

  纳税人

  领取《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相关资料于次日传递至管理科。

 



常州市新北区税收代征点一览表

所属分局

代征辖区

代征点名称

地址

电话

四分局

  新北区新桥镇

  新北区新桥镇个体管理办公室

  新北区新桥镇新安路208号

85920181

四分局

  新北区薛家镇

  新北区薛家镇个体管理办公室

  新北区通江大道385号

85952007

四分局

  新北区春江镇

  新北区春江镇个体管理办公室

  新北区春江镇魏村向阳路

85716607

四分局

  新北区孟河镇

  新北区孟河镇个体管理办公室

  新北区孟河镇汽摩二路8号

83505020

四分局

  新北区罗溪镇

  新北区罗溪镇个体管理办公室

  新北区罗溪镇镇政府内

83406251

四分局

  新北区西夏墅镇

  新北区西夏墅镇个体管理办公室

  新北区西夏墅镇西大街93号

83433298

四分局

  新北区三井街道

  新北区三井街道个体管理办公室

  外环东路218号

85115016

四分局

  新北区龙虎塘街道

  新北区龙虎塘街道个体管理办公室

  龙虎塘北街

85482510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http://cz.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http://cz.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

  3、光临办税服务厅,取阅《办税指南》、《12366热点问题集》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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