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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市局三分局涉税信息月报

字体:[ ]日期:2010-02-01 浏览次数: 来源:常州市局三分局


涉税信息月报

第2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0年2月


目   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地税动态

涉 税 通 知

  一、税费缴纳

  2010年2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按年:十二万元以上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期限

   2010年2月份营业税等地方税种的申报期为2月22日前。

  三、局长接待日

  2010年2月22日,在一楼办税服务厅受理。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ww.dscz.gov.cn

政 策 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283号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三、关于征收方式鉴定

  (一)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以后年度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

  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五、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办 税 指 南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安利营销服务收入今年起实行委托代征

  从2010年1月份起(税款所属期)全市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营销人员营销收入的相关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一、委托代征范围

  常州市(含二市一区)范围内从事安利营销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相关税收,自2010年1月(税款所属期)由安利总部统一代扣,安利常州分公司统一代缴,汇总开具发票。

  二、代征流程

  (一)税款扣缴。安利总部根据经营户月结算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应扣缴税款,统一扣税后再将税后结算收入发放给各经营户。

  (二)税款缴纳。安利常州分公司每月征收期前将扣缴税款向市局二分局申报纳税,确保代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申报时提供代征税款所有经营户扣缴明细。

  (三)发票开具。安利常州分公司每月将代征税款扣缴申报入库后,凭入库税票,扣缴明细等资料到市局二分局办税大厅汇总代开发票,取得发票交安利总部入账处理。

  (四)完税凭证开具。安利常州分公司根据代扣税款明细,按年汇总开具完税凭证交经营户作为纳税凭据。如经营户在年度中间因特殊原因需开具当年完税凭证,经审核情况属实安利常州分公司可予出具,但年度汇总开具时不得重复出具。有减免税的经营户必须年度汇算后才能出具完税凭证。

  三、减免税管理

  (一)安利减免审批仍由经营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审批后,将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安利经营户作为减免退税依据。

  (二)安利减免税实行“按月预征,年度清算,次年退还”的办法。(1)安利减免税经营户税款仍由安利总公司按月代扣预缴。(2)年度终了安利减免税经营户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个体减免税审批表向安利常州分司申请退税。(3)安利常州分公司将受理的退税申请送交地税二分局审批。(4)安利常州分公司将审批通过的减免税款退还给经营户。

  四、委托代征自2010年度1月份(税款所属期)正式开始,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停止安利开票事项。如安利经营户有代征前结算收入未及时开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代开发票。

地税动态

三分局一月份税收收入形势喜人

   截止1月26日,地税三分局2010年1月当月入库地方税6357.18万元,其中省级税收为2万,市县级6355.18万,去年同期市县级4300.66万元,同比增收2056.52万,增长47.82%。

  依法治税一丝不苟  纳税服务全心全意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市局三分局把依法治税作为贯穿税收工作始终的主线,年初有规划,年中有评析,年末有总结,创造性地开展依法治税工作,依法治税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底被正式授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治税示范单位”称号,成为全省地税系统首批依法治税示范单位之一。

  一、打造过硬的依法治税队伍

  (一)成立依法治税工作班子。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是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该局的班子成员组成依法治税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年初制定当年的执法工作计划,每个月检查落实情况,并不断整改提高。在分局重大决策问题上,工作小组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各项税收法制工作落实情况,并在依法治税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了提高分局依法治税决策能力,工作小组和综合业务科每年至少集中两次以上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各位成员的理论水平。

  (二)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基层人员是执法行为的主体,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对创建一流的执法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三分局现有干部37人,平均年龄39岁。总体文化程度较高,有硕士研究生5人,本科学历30人,本科以上学历占95%;具有会计师、经济师、律师等中级职称16人,其中一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另有5名同志参加了省局去年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各科室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始终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做到不少于30学时。分局执法岗位人员全部都具有税收执法资格。在近年几次全市地税系统税收业务知识考试中,分局平均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尤其是在去年的营业税竞赛中取得市局分局第二的好成绩。

  二、建立规范的税收执法工作

  (一)确保执法程序规范。针对部分干部重视实体法律,轻视程序法律的现象重点组织学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多部法律,力争三分局的执法工作实现处理有依据,程序无瑕疵。

  (二)确保行政处罚规范。分局要求各位执法人员严格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贯彻省局“首犯不罚”的精神。对违法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首先,书写规范工整,处罚适量,援引的法律依据正确具体,处理结论准确明了;其次,数据准确,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正确无误;第三,手续完备,该填的项目全部填写,该有的签名、印章一个不缺,所有的流程全部走完。

  (三)确保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分局无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现象。门临开票规范,征收税款按照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不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占压、挪用或者截留税款。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确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无超范围行使税收核定权的现象。依法审批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依法进行欠税管理。实施检查的主体及程序合法,无违反规定调取帐簿、撤销案件或者超期结案的现象。

  (四)确保政务公开规范。分局在办税大厅布置了办税流程说明,使纳税人很方便的就知道去哪儿办税,如何办税。办税大厅还设置了专门的公告栏,张贴纳税人的定额鉴定结果、减免税审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欠税等情况。为了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分局还在大厅放置税收宣传小册子,并充分利用市局网站和12366,向纳税人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最新内容。

  (五)确保协、护税单位工作规范。近年来,市局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零星税源的管理,在组织收入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协、护税单位工作规范有序,分局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分局管理科和综合业务科定期不定期地派出业务骨干上门,对协税护税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税法、流程、软件等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工作监督。各相关科室经常不定期的检查他们的文书、凭证,发现问题后要求各单位及时整改,从而保证了协税护税的征管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一是保护纳税人权益,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分局成立了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保障纳税人的行政救济权。为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与常州市国税三分局及戚墅堰区工商联一起成立了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工商联,从而改变了以往只能从税务机关内部解决纳税人权益的局面。当纳税人的权益受到税务机关损害时,由维权服务中心对纳税人进行救济。二是提高纳税人业务素质。首先,每月举行政策解读会。三分局从2006年开始就与国税三分局联合开展了每月一次的政策解读会活动。其次,进行软件培训。为帮助纳税人又好又快的掌握地税部门推出的各种软件,先后对纳税人进行了货运自(代)开票软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2.0(3.0)征管系统等软件进行了培训,提高了其纳税工作质量。第三,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为切实有效地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三分局成立了局长服务队。局长服务队活动内容是主动进行调研走访,重点是送政策上门。走访过程中,了解现行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最需要税务机关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结合企业规模、类型和特点,结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谋发展,坚定企业发展信心,帮助企业化“危”为“机”。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http://www.dscz.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http://www.dscz.gov.cn,了解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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