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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市局二分局涉税信息月报

字体:[ ]日期:2010-02-01 浏览次数: 来源:常州市局二分局


涉税信息月报

第2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0年2月

目  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涉 税 通 知

  一、税费缴纳

  2010年2月份应缴纳的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2009年年度申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期限

    2010年2月份营业税等地方税种的申报期为2月22日前。

  三、对安利营销人员营销收入实行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自2010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安利营销人员的营销收入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门临发票,直接由安利常州分公司委托代征税款。

  —————————————————————————————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四、新增纳税服务点

  地税二分局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于2010年2月起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发票兑奖、申报征收、税款缴纳等业务窗口,现已正式对外。

  五、局长接待日

  2010年2月22日  钟楼区星港路88号一楼办税服务厅。                     

政 策 公 告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9]39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办 税 指 南

  办税流程

  一、门临开票资料要求

  (一)、房租开票

  资料:1、出租方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5、开具临时经营发票审批表。转租的须提供前一道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且合同期限应包含在前一道租赁发票的期限内。

  (二)、建筑业代开票

  1、临时税务登记(以下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⑵、项目合同或协议;

  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⑷、组织机机构代码证(涉及的提供);

  ⑸、公章

  2、项目登记

  A、建设方工程项目登记:⑴建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⑵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已贴印花);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B、施工方工程项目登记:⑴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⑵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外地来常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5)建设方项目编号(6)公章。

  3、代开票

  有项目登记的:⑴、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施工方盖章);⑵、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⑶、外管证(外地企业);(4)项目登记证。

  未做项目登记的:⑴、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⑵、合同复印件(五万元以下可提供完工结算单)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⑷、外管证(外地企业)⑸、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施工方盖章)

  二、减免税办理资料要求(常用部分)

  (一)、保险公司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具体免税清单

  2、全年《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3、《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4、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企业职工名册

  5、企业与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花名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8、《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9、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三)、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列明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3、《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4、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注:免税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已审核批未到期的担保机构可执行到已批免税期结束)

  (四)、托儿所、幼儿园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提供育养服务并取得的收入的托儿所、幼儿园)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成立批文

  3、向有权部门上报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4、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五)、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

  2、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或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受让方或代表机构)备案时应附报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定证明,包括批准登记文件、数据表

  3、非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技术转转让时须附报技术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开具发票存根

  5、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六)、学历教育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

  2、学校成立批文

  3、学校财务核算报表

  4、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七)、学校进修班、培训班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

  2、学校成立批文

  3、学校财务核算报表

  4、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八)、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机构、血站房产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其自用房产)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的权属证明以及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4、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九)、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营业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国家及省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单位)

  1、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或证明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3、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十)、无偿使用房产免税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

  1、房屋的权属证明以及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2、免税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3、房产使用协议

  4、《房产税减免税审批表》

  5、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1)》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http//www.dscz.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          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          登陆常州地税网站http://www.dscz.gov.cn,了解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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