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第2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010年2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 政策公告
★ 办税指南
涉 税 通 知
一、税费缴纳
1、税费:2010年2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2月22日。
二、特别提醒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年度终了起3个月内自行申报。
2、局长接待日:2009年2月22日 第一分局局长曹薇娴
三、涉税事项审批、备案工作
1、对需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的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09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
2、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已备案证明资料。
政 策 公 告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办 税 指 南
一、个人所得税查询系统
1、用户进入常州地税网站,地址:http://www.dscz.gov.cn,在龙城办税服务厅栏,点击“个税查询”进入系统
2、用户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3、用户登陆系统后或点击导航栏中的【查询】按钮都会进入系统主页。用户输入税款所属期起始日和税款所属期截止日,点击日期输入框下面的查询按钮,就可以在界面上显示该用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查询到数据后,可点击日期输入框下面的预览或打印按钮,对这些数据进行预览或打印操作
4、密码索取: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所属分局索取。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要求
(一)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的单位)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3、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
4、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单笔金额较大的提供)
5、债务人清算资料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6、应收账款、预付款明细帐。
(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企业专项说明(法人、财务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4、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5、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凭证(单笔金额较大的提供)。
(三)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帐
3、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凭证(单笔金额较大的提供)
4、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5、工商、税务、地方政府、中国驻外使(领)馆等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资料
6、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证明(如有关联关系的往来账款同时必须有法院判决)
7、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三年内无任何业务往来的确认)对金额较小的只需提供以上2、3、6、7项四种资料。
(四)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经法院判决后逾期不能收回而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收款项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应收账款明细帐
3、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凭证(单笔金额较大的提供)
4、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五)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坏账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应收账款明细帐
3、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凭证(单笔金额较大的提供)
4、债务重组协议
5、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
6、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证明(如有关联关系的往来账款同时必须有法院判决)。
(六)存货(包括工程物资)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存货(包括工程物资)盘亏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存货盘点表
3、盘亏报废毁损累计金额较大的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报损存货明细帐
6、原始入账凭证(单项金额较大的提供)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注: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按规定认定损失。
(七)存货(包括工程物资)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存货(包括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较小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有关人员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
3、残值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6、报损存货明细帐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财务已清理完毕的,提供有关清理的帐务处理复印件
9、原始入账凭证(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存货损失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是指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反之则指较大)。
(八)存货(包括工程物资)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存货(包括工程物资)被盗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原始入账凭证(单项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九)存货(包括工程物资)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3、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4、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5、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6、原始入账凭证(单项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单笔金额较大是指50万元以上。
(十)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发票复印件(单项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单笔金额较大是指50万元以上。
(十一)固定资产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累计金额较大的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5、原始入账凭证(单项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损失。单项金额较大是指50万元以上。
(十二)固定资产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提供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说明,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4、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5、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财务已清理完毕的,提供有关清理的帐务处理复印件
8、原始入账凭证(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单项金额较大是指50万元以上。
(十三)固定资产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保险公司理赔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5、原始入账凭证(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提供)。
注: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单项金额较大是指50万元以上。
(十四)投资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包括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的损失及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的债权性投资)的单位)
1、《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8、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若中止执行的,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
9、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10、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同时提供以上相关证明)
11、债务人由于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2、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4、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5、金融企业的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16、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17、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有关合同资料。
注:该项损失需提供资料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第34条规定逐项比对,根据损失发生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资料。
(十五)投资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包括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的股权(权益)性投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6、委托理财有关合同资料
7、财务已清理完毕的,提供有关清理的帐务处理复印件。
注: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十六)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相关资产损失(受理起15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相关资产损失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单位)
1、《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3、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4、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一般可为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纸张大小统一为A3或A4纸规格。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cz.jsds.gov.cn “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