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第2期
溧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2月
目 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涉 税 通 知
1、本月纳税申报期为:2月1日-2月22日。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综合规费;
按年: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残疾人保障基金、地方教育基金、人防建设基金、绿化费、防洪保安资金(按职工人数)、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
2、局长接待日时间:本月22日;接待局长:彭滢;地点:溧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溧阳市南环路71号409室。
3、网上办税地址:http://www.jslyds.gov.cn办税服务厅。
4、咨询、举报投诉电话:12366。
5、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开始,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ww.jslyds.gov.cn
6、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汇算清缴。
7、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局委托市建设局办理涉外建筑项目登记及外销证开具,委托事项范围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到建设局设有驻外办事处的地区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凡合同金额在50万(含)以上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定一个月内须将项目信息到建设局外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登记后在外销证代开点统一开具外销证。
8、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请有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
政 策 公 告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摘要: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摘要: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摘要: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9]39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