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第3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010年3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 关于2010年3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
二、 局长接待日
三、 涉税事项审批、备案工作
★ 政策公告
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相关政策口径
三、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求
★ 办税指南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
三、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减免
五、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减免
六、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减免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减免
八、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
★ 12366热点问题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一、2010年3月份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和期限
2010年3月份按月应申报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按年应申报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所得12万以上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
本月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
二、局长接待日
局长接待日的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
接待地点: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厅
第一分局副局长 莫静波
三、涉税事项审批、备案工作
1、对需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的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09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
2、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已备案证明资料。
政 策 公 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国税函〔2010〕39号文,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地税局转发了通知并作出补充规定(苏地税函〔2010〕44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相关政策口径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三、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要求(常地税规发〔2010〕5号)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各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已备案证明材料;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汇算清缴时不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按规定应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规定的项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的当年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亏损弥补项目,已做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不需单独提供亏损弥补鉴证报告,但应单独披露近5年内未弥补亏损情况;市区范围(不含武进区)内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 税 指 南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
3、非营利组织章程
4、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5、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7、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产品品目明细表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三、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注: 纳税人经协调小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起可持证书及其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三、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3、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9、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注:1、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项目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意见书;2、纳税人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发费的,应提供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五、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
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六、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
5、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
6、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
7、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企业名单或试点地区相关部门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或2009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转制方案批复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7、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八、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当场办结)
1、《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
3、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
4、投资份额证明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年度汇缴期内向主管分局报送《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12366热点问题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小型微利企业今年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请问机动车车船税可否异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申报时,工资薪金部分的年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 cz.jsds.gov.cn “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