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第3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0年3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关于2010年3月份应申报缴纳的主要税费及纳税期限的通知
二、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提醒的通知
三、关于2010年3月“局长接待日”的安排
★ 政策公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
四、关于安置残疾人员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一、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指南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
★ 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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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一、关于2010年3月份应申报缴纳的主要税费及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0年3月份按月应申报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按年应申报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月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
二、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提醒的通知
本月将是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最后一个月友情提醒纳税人加紧申报,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具体事宜请咨询各管理科室或大厅。
特别提醒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需要补缴税款的须在受理申报税务机关以现金方式(或银行卡)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缴纳税款期限最迟不超过3月31日。
三、关于2010年3月“局长接待日”的安排
局长接待日时间:2010年3月15日;
局长接待日地点: 钟楼区星港路88号一楼办税服务厅。
政 策 公 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国税函〔2010〕39号文,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地税局转发了通知并作出补充规定(苏地税函〔2010〕44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1号)
日前,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征管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文的精神,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的申报口径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四、关于安置残疾人员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五、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办 税指 南
一、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指南
1网上申报
纳税人登陆常州地税网站——“个所税自行申报”专栏的申报界面。在您填写申报表成功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3月31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流水号及12万元申报表两份到所辖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确认申报。
2上网申报
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的申报表(一式两份),到规定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注意申报表内容的完整和齐全以及表间逻辑关系的准确性,填写完毕后在申报表上亲笔签名并提交给窗口受理人员办理申报。若涉及补、退税的需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程序办理补、退税手续。受理人员在申报表纳税人留存联上加盖申报受理章并反馈给纳税人后完成申报手续。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
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
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
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3、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12366热点问题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小型微利企业今年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请问机动车车船税可否异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四、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申报时,工资薪金部分的年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 cz.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 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 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