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第3期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0年3月
目 录
★涉税通知
一、2010年3月份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和期限
二、局长接待日通知
三、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政策公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税指南
一、房屋出租代开发票指南
二、建筑业代开发票指南
★12366热点问题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一、2010年3月份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和期限
2010年3月份按月应申报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按年应申报缴纳的主要地方税费为: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月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
二、局长接待日
局长接待日的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接待地点:分局办税服务厅。
三、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各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二、关于涉税事项审批、备案工作
对需税前扣除审批的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09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已备案证明材料;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汇算清缴时不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加强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事项的管理
凡上级税务机关明文规定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均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提供,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供。
按规定应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规定的项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的当年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亏损弥补项目。已做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不需单独提供亏损弥补鉴证报告,但应单独披露近5年内未弥补亏损情况。
按规定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是指,市区范围(不含武进区)内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
四、汇算清缴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汇算清缴。
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所有应汇缴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政 策 公 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国税函〔2010〕39号文,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地税局转发了通知并作出补充规定(苏地税函〔2010〕44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1号)
日前,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征管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办 税 指 南
一、房屋出租代开发票指南
个人房屋出租:1、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完税证明6、开具临时经营发票审批单
单位房屋出租:1、出租方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5、开具临时经营发票审批表
二、建筑业代开发票指南
(一)、外地施工企业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以下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⑵、项目合同或协议;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⑷、组织机机构代码证(涉及的提供);⑸、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二)、工程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办理项目登记
1、建设方工程项目登记:⑴建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⑵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已贴印花);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方工程项目登记:⑴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⑵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外地来常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3、代开票
已办理项目登记的:⑴、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⑵、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⑶、外管证(外地企业)
不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⑴、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⑵、合同复印件(五万元以下可提供完工结算单)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⑷、外管证(外地企业)⑸、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
12366热点问题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小型微利企业今年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请问机动车车船税可否异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四、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申报时,工资薪金部分的年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cz.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