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涉税通知
一、关于2010年3月份应申报地方税费及期限的通知
二、关于落实“局长接待日”服务措施的通知
三、关于已获得CA数字证书纳税人网上申报注意事项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通知
★政策公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做好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办税指南
一、发票缴销流程(当场办结)
二、发票核销流程(当场办结)
三、发票兑奖(当场办结)
★12366你问我答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一、关于2010年3月份应申报地方税费及期限的通知
本月纳税申报期为:3月1日-3月15日。
本月应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社保费、综合规费等。
二、关于落实“局长接待日”服务措施的通知
为更好地倾听您的声音,指导解决您反映的问题,2010年3月份溧阳地税“局长接待日”的时间为本月15日;接待局长为局长、党组书记戚浩东同志;地点为溧阳市南环路71号409室溧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三、关于已获得CA数字证书纳税人网上申报注意事项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的通知
1、已获得CA数字证书及Key盘的纳税人,在2010年3月份网上纳税申报时应使用CA认证。
2、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开始,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3、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2009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汇算清缴。
政 策 公 告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国税函〔2010〕39号文,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地税局转发了通知并作补充规定(苏地税函〔2010〕44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1号)
日前,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征管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关于做好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常地税规发[2010]5号)
摘要:
1、对需税前扣除审批的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09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对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后续管理等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已备案证明材料;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汇算清缴时不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2、按规定应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规定的项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的当年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亏损弥补项目。
3、按规定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是指收入总额超过2000万元。
四、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通知
根据上级要求,日前我局已印发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我局已通过管理分局向各企业和纯地税个体工商户发放,敬请其他有需要的纳税人到我局各地办税服务厅免费取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