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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介绍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2日
信息来源:金坛市地税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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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单位税额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单位: 元/平方米)

    税  额
地  区

县级市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45

40

30

扬州、南通、泰州

40

30

25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30

25

20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四、税收优惠

  1、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

  2、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减征情形: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纳税人凡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环节: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下达后,发放征(占)土地批准证书前。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纳税期限: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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