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第6期
溧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关于2010年6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
二、关于落实“局长接待日”服务措施的通知
★ 政策公告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型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四、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六、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一、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二、税务登记遗失补办流程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cz.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关于2010年6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
本月纳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17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综合规费;
按年:残疾人保障基金、地方教育基金、人防建设基金、绿化费、防洪保安资金(按职工人数)。
二、关于落实“局长接待日”服务措施的通知
为更好地倾听您的声音,指导解决您反映的问题,2010年6月份溧阳地税“局长接待日”的时间为本月17日;接待局长为副局长蒋鹏同志;地点为溧阳市南环路71号一楼办税服务大厅。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的通知(常地税规发[2010]1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摘要:1、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2、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型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四、《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的通知》
(常地税规发〔2010〕12号)
摘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摘要: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20个工作日)
(本流程适用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及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发票清理,符合规定的,出具《税务行政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次日将相关资料传递至日常检查科。
打印《注销税务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通知书》。 |
日常检查所
根据办税服务厅提交的资料,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报局长审批。归档相关资料。 |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共管户只要取得国税的证明材料)
2、发票准购(领)证、发票专用章 、IC卡、U盘
3、未验旧发票及未使用发票
4、共管户提供国税的注销表和稽查结论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纳税人
领取《税务行政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20个工作日后凭《税务行政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通知书》。 |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需要办理注销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发票、税款清理,符合规定的打印《注销税务通知书》,出具《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通知书》。 |
纳税人
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通知书》。 |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共管户只要取得国税的证明材料)
2、发票准购(领)证、发票专用章 、IC卡、U盘
3、未验旧发票及未使用发票
4、共管户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流程(当场办结)
(本流程适用于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的纳税人)
纳税人
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
办税服务厅
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辅导纳税人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打印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我公司是运输企业,运输发票由地税局代开,地税局在代开时已按运输费用金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但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两个局都征收企业所得税,会不会双重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等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由国税局负责退回,但退回金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不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二、企业买卖股票,各个股票有盈有亏,缴纳营业税时能否盈亏相抵后再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三、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四、单位取得垃圾清运费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cz.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更多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