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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涉税信息月报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信息来源:溧阳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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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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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09

 

涉税通知

一、关于20109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

二、关于“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的通知

三、关于税控收款机的价格及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预告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个人所得税查询功能

 

政策公告

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五、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办税指南

一、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指南系列——电子缴款凭证打印

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cz.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关于20109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附征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综合规费;

按年:残疾人保障基金、地方教育基金、人防建设基金、绿化费、防洪保安基金(按职工人数);

本月纳税申报期为:申报期限:91915

 

二、关于“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的通知

时间:9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溧阳市南环路71号一楼办税服务大厅

接待局长:潘国忠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关于税控收款机的价格及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税控收款机使用期限为5年,带(POS)的5170/台;另外三种可供选择:4000/台,3200/,2700/台,前三年不收服务费,到第四年每台每年收取服务费200元。(具体标准以文到为准)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预告

溧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之家将于920在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举行活动,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的培训。

溧阳市社渚镇纳税人之家将于9月24日在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举行活动,主要内容是运输业发票管理税收宣传会。

溧阳市溧城镇纳税人之家将于9月15日在溧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会议室举行活动,主要是邀请纳税人之家成员参与个体定额核定评议活动。

敬请关注。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个人所得税查询功能

820起,常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动语音开通个人所得税查询功能,纳税人可根据语音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实时查询。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摘要:自201011日起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

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三、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01号)

摘要:第四条  年审内容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二)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分项核算情况。

(五)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六)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

  (七)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八)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九)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十)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十一)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十二)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十四)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它方面情况。

   第五条  年审标准为: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定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25%)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

  (七)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八)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兑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九)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退减免税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

(十)企业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在年审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者其副本的;

(四)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二、三、六、七、八、九、十项标准的;

(五)与残疾人签定虚假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六)仿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七)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

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己退或减征的税款。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及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规[2010]2号)

摘要:自201071(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各类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其他商品房等,按3%的预征率预征。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摘要: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刚》的规定,自201071(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几项基金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于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不计征营业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一、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指南系列——电子缴款凭证打印

(一)电子缴款凭证打印:

1、登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scz.gov.cn/

2、点击“办税服务厅” ,选择“纳税申报”—“缴款凭证开具”。

3、使用数字证书登陆。

4、电子缴款凭证打印。

 

输入查询条件:申报日期、扣款日期、入库日期三种任选一。

选中要打印的凭证,进行打印:

 

(二)凭证重新打印申请

如果需要重新打印完税证明,则可以点击“重新打印申请”。进入界面后,输入查询条件,查出相关的数据集,页面以列表形式列出。

这时选择需要重新打印的数据项,点击“申请重新打印”就可以了。(状态为‘已受理’的记录不可以选择)

注:提交申请后,系统默认两个小时后自动解锁,可再次进行打印。

(三)凭证打印查询

如果要查询打印数据,可以点击“凭证打印查询”,进入页面后,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查出相关的数据集,页面以列表形式列出。这时可以查看数据的状态,可以通过每条记录的查看按钮查看数据的明细信息。

 

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接上期)

 (七)相关的优惠政策

  1、《条例》规定的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细则》规定的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811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此项免税规定。

  4、合作建自用房暂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个人之间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6、对199411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7、企业兼并过程中转让房地产的免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9、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10、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1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不动产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2、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1我公司办理企业所得清算时,累计未分配利润有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点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点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亏损,可否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4某公司在厂房旁边加建处理油池。对该部分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在厂房外加建处理油池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房产税。

 

5企业有一台小轿车,今年初已缴纳了2010年度的车船税,6月将小轿车转让,多缴的车船税可以退还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cz.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更多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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