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县市网站溧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涉税通知
溧阳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6月涉税信息月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信息来源:溧阳地税局纳税服务局
字 体:【
访问次数:
 

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6期(总第18期)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

目  录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地方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新办企业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公告

政策公告

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二、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三、明确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品径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指南

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办理指南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办理指南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cz.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本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1、按月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综合基金。

申报期限:6月1日—6月20日。

2、按年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地方教育基金、人防建设基金、绿化费、防洪保安资金(按职工人数)。

申报期限:6月1日—6月30日。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6月15日上午半天。

地点:溧阳市南环路71号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接待局长:鞠洪亮。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新办企业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公告

本月新办企业培训在鑫兴税务咨询事务所(京香大厦,溧城镇代征大厅二楼)进行,请相关新办企业纳税人根据管理员通知参加培训。届时我们将安排业务骨干从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网上申报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系统培训。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1996年第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对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二、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2011年第50号)文件规定:分别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非劳动所得,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和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三、明确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第32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明确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及“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的申报口径”做了统一规定,请相关涉及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注意。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 文件规定:(一)上市公司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二)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纳税指南

 

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提交资料清单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4)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上一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

(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忠、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申请报告(备案类);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账册;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财务报表;

(5)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件;

(7)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纳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可否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在职研究生学费,是否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三、问:我公司租用村委的房产生产经营,现在该房产政府要求拆迁,我公司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对租赁资产或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补偿”不是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补偿,其实质是提前解除租赁合约,产权所有者给予的违约金,因此,不符合总局的政策性规划搬迁文件,企业应在取得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四、问: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五、问:投资方投入的旧固定资产,我企业以原购买发票价值入账还是以评估价入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cz.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cz.jsds.gov.cn,了解更多涉税信息。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