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7期(总第19期)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新办企业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公告
四、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告纳税人书
★ 政策公告
一、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明确
二、2010年度第二批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公布
三、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五、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以规范
★ 纳税指南
一、网上办税厅——网上开票发票验旧优化功能后模块操作说明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教育劳务相关税费减免备案办理指南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cz.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1、按月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综合基金。
申报期限:7月1日-7月15日
2、按季
2011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2011年二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申报期限:7月1日-7月15日
3、按年:残疾人保障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工会经费、人防建设基金、绿化费、防洪保安资金(按职工人数)。
申报期限:7月1日-7月31日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7月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溧阳市南环路71号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接待局长:许震新。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新办企业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公告
本月新办企业培训在鑫兴税务咨询事务所(京香大厦,溧城镇代征大厅二楼)进行,请相关新办企业纳税人根据管理员通知参加培训。届时我们将安排业务骨干从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网上申报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系统培训。
四、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告纳税人书
告纳税人书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了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避免因发票专用章更换不及时影响发票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更换范围
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并且持有旧式发票专用章(或持有不符合规定的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
二、新式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发票专用章》样章如下:
新式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三、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的一律无效。
纳税人在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印模,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的,将影响发票的领购。
四、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发票专用章属公章范畴,应按公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故我市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市及各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备案,并在备案的同时自行选择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合法机构刻制发票专用章。
附件:我市具有公章刻制资质企业名单(常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供)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二、2010年度第二批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文件规定: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94户)已予以公布。
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三、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以及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等六个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五、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以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方面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纳税指南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陆常州地税网站“纳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网上办税厅——网上开票发票验旧优化功能后模块操作说明
1、连接互联网,打开网址(http:// wsbs.js-L-tax.gov.cn/kpgl/),进入江苏省地方税务网上开票系统。
2、录入账号及密码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的主页面。
3、点击“辅助信息管理-发票验旧”功能菜单,右界面显示如下:
图1-1
4、如上图所示,验旧申请中选择验旧是“上月”或“本月”,在开票日期范围中填写需要验旧的所有发票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点击“验旧申请”按钮,系统提示调用成功,如下图所示。
图1-2
5、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打开一个新的网页对话框,如下图所示,内容包括发票验旧资料、发票验旧号段信息、发票验旧作废红冲清单。
图1-3
6、确认验旧申请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完成此次的验旧申请。
7、返回验旧主页面,录入验旧申请日期范围为2011-05-01至2011-05-24,点击查询按钮显示如下
图1-4
上图显示的是2011-05-01至2011-05-24日申请的验旧信息,点击“详细”可以查看到验旧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状态栏显示的是发票验旧的状态,一般有四种状态,纳税人新建、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验旧成功、税务机关验旧失败。如果状态显示为税务机关验旧失败联系相关人员查明原因。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教育劳务相关税费减免备案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交资料清单
(1) 减免税申请情况说明;
(2)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批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收费证明等资料;
(3)房屋权属证明;
(4)土地权属证明;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6)财务会计报表及已入库税单。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3)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纳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二、问:要缴印花税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缴印花税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问: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产生的大额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四、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到国税开还是地税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五、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遗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http://cz.jsds.gov.cn “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
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常州地税网站http://cz.jsds.gov.cn,了解更多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