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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2011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信息来源:常州武进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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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8期(总第20期)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1日刊发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安排

  ★ 政策公告

  一、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

  二、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公布

  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得以明确

  ★ 办税指南

  一、个体户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办理指南

  ★ 12366热点问题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cz.jsds.gov.cn

涉 税 通 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和社会性开支。

  申报期限:8月1日-8月15日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8月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局机关为延政中路鑫都大厦1603室;各分局为相应办税服务厅(点)。

  接待局长:詹必涛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主题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讲课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知识培训班

  8月25日14:00-16:30

  武进区延政中路21号鑫都大厦1504会议室

  通过纳税人学校网上报名该课程的纳税人

  1、土地增值税法规及相关政策;

  2、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3、现场解答疑问。

  纳税人基础知识培训班

  8月26日9:00-11:30

  武进区延政中路21号鑫都大厦1504会议室

  通过纳税人学校网上报名该课程的纳税人

  税收基本常识、基本办税流程、网上办税实务操作、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纳税人应知应会内容。

  提示:请对上述课程有兴趣的纳税人登录常州地税网站 "办税辅导-网上纳税人学校"栏目注册选课,名额有限,欲报从速。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安排

举办活动的纳税人之家名称

活动主题

活动

具体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武进“纳税人之家”活动

  企业涉税风险讲解

  8月10日

  9:00-11:30

  武进区洛阳镇政府会议室

  洛阳镇、 礼嘉镇企业

  武进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之家”活动

  企业涉税风险提醒

  8月15日

  9:00-11:30

  武进地税八分局会议室

  纳税人之家相关会员

武进“纳税人之家”活动

  分析检查案例等涉税预警

  8月23日

  9:00-11:30

  武进区邹区镇政府会议室

  奔牛商会全体会员及重点企业

武进“纳税人之家”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提醒

  8月26日

  9:00-11:30

  武进区鑫都大厦1509会议室

  湖塘、牛塘镇高新技术企业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

  《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二、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公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文件规定: 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得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文件就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以及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公告。详情请见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陆常州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个体户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个体户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各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为:1、《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应当注意的是合伙性质的个体经营户也适用个体经营登记。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各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时,企事业单位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征收方式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免填单服务);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6、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9、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0、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应当注意的是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办理企业税务登记;2、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指南

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各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为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办理时,单位应当填写《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申请表》(审批类),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为: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7、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应当注意的是1、本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2、本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办法骗取税收优惠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常州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税务机关检查时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三、问:单位取得垃圾清运费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问: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五、问: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哪三种情形须缴个税?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赠送礼品情形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上述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常州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12366问题汇编”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http://cz.jsds.gov.cn “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

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本期印数6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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