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莹莹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税收在税收收入中比重也越来越高,加强个体税源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但因个体税源点多面广、流动性强、行业繁杂、易漏难管,一直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大难点。为了在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搞好依法治税,本人就如何加强个体税收科学有效的管理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新北区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概况
根据最新统计显示,我地税五分局所辖个体工商户目前已经增加到7732户。去年年征税款已达9000多万,今年预计年征税款达到1亿元以上。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体税收在整个区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相当严重,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难点以及税收征管和税收征纳矛盾的焦点。
二、个体税收管理存在和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税务干部认识上存在误区,降低了个体税收管理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一是认为管理月起征点未达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是浪费税收成本,没有实际意义;二是认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既然不纳税了,就没有必要再建立征管档案。据调查情况显示,目前已有放松管理的迹象。例如,有的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查;有的只负责对新开业户办证,对已办证业户的经营情况很少过问;有的是获知上级要检查时才去巡查。因此对业户停歇业情况、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不够掌握,对业户的营业额是否应该调整心中无数。
(二)、部分达到起征点的业户可能采取另办证照的方法来进行避税。这种情况在兄弟姊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比较常见。本来是一家人经营的,但为了逃避纳税,就另以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办理证照,假装分开经营,将原铺面进行分隔后要求税务机关调减营业额,使其达不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三)、区税务机关个体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有些个体管理员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四)、建帐建制条件不成熟使查账征收方式难以推行。主要原因一是大多数纳税人缺乏建帐能力,又不愿花钱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建帐;二是社会上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较少,难以满足众多纳税人的聘请需求;三是明知纳税人所建帐务不真实,但又无法证实其虚假性;四是许多纳税人所建帐务上的计税依据比偏低的定额还要低,对征税不利。
(五)、对未达起征点个体业户的管理不够规范统一。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巡查时间规定不同,有的按月巡查,有的按季度巡查,有的根据定额大小规定时间分类巡查;二是巡查内容不同,有的着重查办证情况,有的着重查停复业情况,有的着重查发票使用情况;三是档案管理不同,对达起征点业户档案管理,基本是按分类序时管理档案建档,有的则根据营业额大小分类建档,有的按片区分别建档,有的只有登记簿而没有档案。管理上的不规范至少有两个弊端:一是给上级检查考核带来不便,二是各行其事、容易造成混乱,影响管理质量。
(六)、各乡镇街道对个体户月营业额评定标准不一。税务机关对不能建帐的绝大多数个体户都是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税务人员在评定营业额过程中,由于目前尚未开发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额评定软件,加之容易受到眼光、观念、经验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同的评定人员对同一个体户的营业额会评出几种不同的结果,而不同的评定人员对不同个体户营业额的评定结果更是千差万别,与实际营业额的差距悬殊幅度较大。评定标准不一的弊端,一是各乡镇街道评定幅度悬殊,导致税负不公;二是难以作到应收尽收,影响依法治税。
三、解决个体税收管理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
(一)、关于干部职工认识上存在误区而降低管理积极性的问题。主要措施有三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提高干部职工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意义的正确认识,明白依法治税的深刻含义,不能只以收入论效益,管理质量也是效益,只有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到位了,经营情况掌握了,才能准确地调整其偏低的定额,从而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收入。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未达起征点个体业户税收管理办法》及其管理考核标准,并认真落实执行到位,搞好税源监控管理;三是强化对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严格奖惩机制,提高干部职工管理个体税收的积极性。
(二)、关于部分个体工商户另办证照要求调减营业额避税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并能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就应当依法为其办证。然而,纳税人办证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新开门面,而是为了与其家庭成员分摊营业额而避税。对此,首先要作好深入细致调查,调查申请分摊营业额的几个纳税人的关系,看他们是否属经济独立的纳税人;其次是要作好检查,检查几户纳税人经营和场地等是否真正分开。如果经济独立并且经营分开的,应当给予重新核定营业额,如果经济未独立或者经营未分开的,则不予受理。
(三)、关于部分干部走进“以票管税”的误区,如何走出这个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的问题。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3、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4、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四)、关于个体户建帐建制工作推行困难的问题。我区对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下的企业,建议暂不推行个体户建帐建制,继续执行定期定额征收。对少数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有能力和条件建帐的纳税人,鼓励、支持和辅导其建帐,但其所建帐务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才能作为申报依据,同时,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要对其帐务检查两次,如所建帐务不真实规范、有造假嫌疑的,不得作为申报依据。
(五)、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业户的管理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巡回检查制度”和“四三二一”管理办法,强化个体业户的动态管理和监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巡查内容:包括税务登记情况、开业复业情况、非正常户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营业额增减变动情况等相关内容。
2、巡查分类:按所管业户的情况分为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
3、巡查要求:分局根据工作量成立3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成员必须2人以上。重点巡查对象每月进行一次,巡查时要分户填写巡查登记表,相关资料城区分街道乡镇建档;一般巡查对象按季巡查,要填写巡查登记清册,相关资料以巡查组为单位建档。
4、考核要求:以分局为单位成立考评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考核项目为:税务登记资料、办证率、巡查登记资料、户籍资料、营业额调整资料、调增幅度等相关指标。
(六)、关于各地对个体户营业额评定标准不一的问题。首先要制定一套切合实际的定额评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流程,实行规范操作;其次,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费用支出、雇员情况等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比对;第三,依托信息化科学,保证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杜绝了“关系税”、“人情税”;第四,充分发挥民主评议作用,实行“阳光定额”。个体户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评议组要以管理员的初审情况为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以机内生成定额为参考依据,严格执行定额办法,对一些地段等级差,但经营规模大、营业收入多的纳税人坚决按实定额;第五,要进一步在税务机关内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杜绝弄虚作假、人情定额、关系定额的不良现象。通过民主评议将定额结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充分体现定额的公正性。
总之,个体税收是我们的主要税源之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停征个体税收之前,不论我们的税收任务是否容易完成,也不论个体税收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微小,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将个体税收管好、管到位。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尽职尽责,才算得上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