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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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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公共交通车辆和对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各扣缴义务人。

  除不征车船税的车辆、按规定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税或者免税车辆(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之外,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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